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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客戶權益,請詳閱本服務條款之內容

網路投保注意及聲明事項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一、本人(被保險人)同意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二、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三、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審閱並瞭解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另依「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四、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知悉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對本人之個人資料,有 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本人已了解各類旅行平安險及旅遊不便險保險商品之內容差異。

【本公司聲明事項】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己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 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解。如需參考其他相關商品資訊,可查閱本公司網站或洽服務人員辦理。
三、本公司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其他未盡詳細事項,得依保單條款辦理。
四、本保單所載各項附加商品之保險金額於被保險人適用之。
五、保險期間為短天期者,無論國內外旅遊均可投保,但保險期間最高以180日為限。
六、「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99年2月10日產健字第018號函備查)內容約定最高給付金額為新 台幣200萬元。 七、有關本公司保密措施詳細內容及資訊公開說明,歡迎利用網際網路至本公司網站http://www.tmnewa.com.tw查詢。免費客服及 申訴電話:0800-050-119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投保須知】
茲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之規定,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以下稱 本公司)敬告要(被)保險人(以下稱客戶)於投保前須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告知義務:客戶應誠實告知,若違反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時,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二、貴客戶對於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
  (一)權利行使: 被保險標的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五日內 填妥出險通知書送交本公司(如條款另有規定,另依條款之規定辦理)。
  (二)契約變更: 貴客戶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批改保險契約,相關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
  (三)契約之解除及終止: 貴客戶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保險契約,相關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
  (四)前述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若保險契約內容包含被保險人身故給付時,另需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始得辦理;若被保險人身故,則需經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書面同意,始得辦理。
三、本公司對於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及責任: 本公司依保險契約條款規定,並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向貴客戶收取相當之保險費,於所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約定並經理算程序後,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四、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貴客戶除繳交保費外,無需繳交其他任何費用及違約金。
五、本公司保險商品悉依保險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法受有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六、因本公司財產保險商品或服務發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請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提出〈免費服務電話:0800-050-119按3〉;或 本公司網站客服信箱:http://www.tmnewa.com.tw→進入「客戶服務」→進入「聯絡我們」,即可留下說明內容。
七、本公司各類保險商品之重要內容,皆已登載於保單條款,貴客戶可向本公司索取或至本公司網站查詢【 商品櫥窗】瀏覽各項保險商品。

【要/被保險人確認事項】
一、要/被保險人已充分告知基本資料。
二、要/被保險人已瞭解投保條件、投保目的及需求程度,並將交由本公司核保人員進行相關核保程序。
三、要/被保險人已瞭解所交保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四、要/被保險人已瞭解投保之險種、保額與保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當。
五、要/被保險人之投保目的為財產及利益作風險規劃或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作風險規劃或為所屬員工可能承受之傷害作風險規劃。

【重要提醒事項】
一、本公司線上註冊及網路投保將以E-mail及手機簡訊通知投保完成,煩請務必留下正確聯絡方式。
二、【網路投保】完成首次註冊及身份驗證作業,須填寫足資驗證其身份之個人資料,配合保險公司傳送一次性密碼(OTP)至消費者手機或電子信箱,以確認身份始得進行投保作業並同意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需以被保險人本人之信用卡繳交保險費,完成身份驗證後可免簽 回要保書。除單獨投保強制責任險者外,要保人完成網路投保後,本公司網路客服人員將依法令規定,於保單寄發前進行抽樣電話訪問確認投保意願,且要保人同意本公司進行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
三、保單寄送作業: 若您選擇電子保單:將於核保完成後1個工作天內將保單及收據寄送至您所填寫的電子信箱。 若您選擇紙本保單:將於核保完成後5個工作天內寄出您的保單及收據。
四、保戶於完成繳費後,經本公司確認投保完成,其保險效力即自動生效,保單因故未收悉,亦不影響契約效力。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第六條二項、 第八條一項 (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一項 )規定,應告知下列事項,敬請 台端 詳閱及知悉:
一、蒐集目的:
  (一)財產保險(○九三)
  (二)人身保險(○○一)
  (三)其他經營合於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務之需要(一八一)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方式、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財務情況、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其他得以直接或 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非由當事提供間接蒐集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 本(分)公司及本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 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 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 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 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 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情形適用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給付。
七、本公司網站對客戶個人資料的收集,遵守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為保障您的隱私及資料安全,您在本公司網站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會受到嚴密的保護。本公司不定時利用網頁的互動收集客戶的個人資料,一般情況下本公司會先取得客戶的同意,再進行個人資訊的收集。針對上述 本公司擁有的權利來使用、重製、展示、操作、修改、發送這些資料,但對於這些資料的利用,只限於為提供客戶符合其需求的保險計劃,或為本公司客戶及潛在客戶設計更好的保險商品,未經允許,我們絕不會將您的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洩露至任何本公司以外的團體或其他第三者。
八、關於您提供的個人資料,我們將就資訊系統及公司作業規則制定嚴格規範,我們針對資料安全設備投注之保護措施如下:
  (一)我們採用最佳的科技來保障您的個人資料安全。目前以Secure Sockets Layer(SSL) 機制(128bit)進行資料傳輸加密,並以加裝防火牆防止不法入侵,避免您的個人資料遭到非法存取。
  (二)我們於2017年3月通過台灣檢驗科技(SGS)認證取得ISO27001資訊安全管理系統 (ISMS,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標準,以確保您的資料在多層的資訊安全控管下,做到最高規 格的防護。 【註】上開告知事項已公告於本公司官網(https://www.tmnewa.com.tw/),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詢0800-050-119免付費客服專線。